我国对房屋等大宗财产的管理一般是采用行政登记的手段,即由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如房监所)通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统一格式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载明的权利人对房屋享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地产市场通过这样的权属管理模式,能有效地杜绝一房多主、一房多卖等重大的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交易风险。
现实生活中,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依然会存在发生产权争议的现象,一旦有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官们对于房屋产证的效力也有着截然不同的认识。对房屋产权证效力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房屋产权证是房屋权属的初步证据,但其证据效力较其他证据高而已,如其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可对权属问题另行进行裁判,而不是等待行政机关来撤销原有的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