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经济适用房案例
案情介绍:2002年,被告王某委托中介公司在代理购房的事务过程中,与原告李某协商一致,征得李某的同意,并取得其身份证,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后王某又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完了贷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某。李某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王某在该房内居住。2007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称其于2002年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该房屋后,由于工作常驻在外,将房屋委托给原单位同事看官。2006年底,其回京后发现房屋已由王某居住,由于联系不到同事,也不能劝说王某腾房,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经法院查明,王某所称属实,但由于其当初签订的借名买卖合意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该经济适用房为李某所有,但王某在该房享有居住权,同时又驳回了李某的腾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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