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裴某某以帮忙购买低价单位集资房为由骗取张某某财物。近日,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以帮忙购房为由诈骗财物的刑事案件,鉴于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裴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刑罚。
被告人裴某某,女,38岁,三门峡市区某单位工作。2005年5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急于购买住房的信息后,谎称自己能够以6万元的低价帮助被害人张某某从陕县某电厂购买职工集资房,被害人张某某于2005年6月初主动向裴某某交付6万元购房款。之后,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催问,被告人裴某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并在2010年2月份伪造了一份陕县某电厂收取6万元的购房款收据交给被害人张某某,以证明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购房。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于2013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裴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退赔协议,已向被害人退赔9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裴某某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当庭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亲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逐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