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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18年后因修古镇面临拆迁 住户未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1 ℃

  “18年前花9000元集了一套房,如今房子面临拆迁,街道却只退还当年的集资款,不给拆迁补偿,我们一家人以后去哪里住,哪里过日子?”6月25日下午,在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集资房3—1房间里,69岁的退休职工朱某某几度哽咽。

  1996年夏初,包括朱某某在内的一批职工,以7000~9000元不等的价格集资建房。18年后,重庆市政府在悦来修建古镇,辖区内全部房屋面临拆迁。

  “政府搞开发,我们支持!”朱某某说,让他们想不通的是,为何拆迁后却只退还当年的集资款而无一分补偿?“我们自己集资建的房,咋就成街道的啦?”

  职工:房子拆了,却无一分补偿

  朱某某坐在家中,屋里几乎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

  朱某某说,1996年悦来乡政府想为职工建房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让职工集资。“当时我一个月工资才300多元,9000元对我来说算是天文数字。我四处借钱,最后总算凑足交了上去。1997年分得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加上装修和电表改造,前后共花了2万多元。”

  朱某某称,当年集资建房时,没说产权归谁,只说职工交钱后可以永久居住,不再交租金。但不知什么时候,悦来镇政府把房产证办到了自己名下。

  据了解,这样的集资房,当年一共建了20套、改建了4套。新建住宅为五楼一底,配有厨房厕所。两室一厅的72平方米,三室一厅的84平方米。

  据1996年5月2日悦来镇党委扩大会议纪要显示:20套住宅累计造价58万元。其中,国土部门出资7万元、村里出6.5万元、职工集资13万元、上级拨款15万元。

  朱某某说,当时建房还差了一些钱,房子修好后,镇政府把门面房卖了,才把账补齐。如今,国土所等单位因为有房产证,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而我们因为镇政府把房产证办到他的名下,镇政府却只退还我们几千元了事!”

  59岁的集资户张世文说,目前房屋拆迁补偿按每平方米6000多元计算,听说由职工集资的17套房子拆迁办补偿了1000多万元。但街道办事处领导召集大家开会时却说,这1000多万元是国有资产,谁也别想从中分钱,各人只能拿回当年的集资款。

  “漏洞百出”的集资房产权证

  18年过去了,集资房房主走马灯似地换人。但是,张世文、朱某某、傅常润、王世平、邹正荣、孙敏6名职工,仍是当年集资房房主未变。

  起初,职工们不知道镇政府为集资房办了产权证。直到去年底悦来镇拆迁时,大家想搞明白,18年前职工们集了资,但没办产权证,怎么办?此时,悦来街道办事处却拿出了属于自己名下的产权证。

  这份产权证上标明房屋所有权人: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人民政府;房屋坐落:渝北区悦来镇富悦街76号1幢1单元1。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6月16日,张世文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重庆市国土局发给悦来镇政府的产权证。张世文的理由是,过去有“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乡人民政府”、 “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人民政府”,现在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但从来没有一个叫“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人民政府”的组织机构存在过。

  其次,产权证上“房屋坐落”的地址“渝北区悦来镇富悦街76号1幢1单元1”,在张世文看来属于虚假编造的非法地址。

  “所有权人名称搞错,房屋坐落位置搞错,这样的房屋产权证是如何办下来的?这里面有没有猫腻?”张世文说,在庭审中他还发现,街道也没有提交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及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坐落证明等法定的证明文件。

  职工们越想越气,明明是20户职工和几个相关部门集资建房,“我们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名集资房职工态度坚决。

  对于当年集资房的产权问题及产权证办理问题,黄政回答,当时自己不在任,一切都不清楚。现在他也不知道拆迁办究竟可以补偿多少钱?这些钱目前肯定没到街道办事处手中。集资职工已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街道相信并尊重法院的裁决。

  黄政称,对于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要等法院的判决下来后,如果判决书要政府把集资房的增值收益按当年集资比例分给职工,他们肯定会这样做,但目前不行。因为这20套集资房情况复杂,许多职工调进调出,后又相互转让。他表示,街道办事处绝不可能做出伤害职工的事来。

  法学专家:所有权应为单位和集资户共有

  6月26日,就此法律问题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伟。

  陈教授认为,从民法上来说,集资房系用单位职工集资款共同修建,房屋所有权应为单位和集资户共同所有。房屋的装修、水、电、闭路电视、电网改造等各种费用均由各集资住户按户自行承担;集资住户当年向单位交的款项既不是借给单位建房的借款(没有借款协议、还款期限和利息),也不是单位租房给员工住的房屋租金(没有租房合同和租赁期限,房屋装修和电网改造费均自行承担)。因而,集资房房屋所有权应为单位和集资户共同所有。

  其次,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2005年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集资房作出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基本事实错误,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刘沛谞也认为,集资房并不是国家公有房和福利房,这处集资房是当年职工响应单位号召用集资款与单位共同修建而成,于法于理于情职工均应享有集资房屋的共同所有权、居住权与征收补偿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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