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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集资房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45 ℃

  1:对于非法建筑,依据两个规定处理,一是市人大1999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一个是市人大2001年10月份发布、2002年3月份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后者明确规定:对于1999年3月5日以前的集资房,补交罚款和地价,补办土地出让使用合同,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和用途后,业主可以购买。


  2:南丽的集资房基本上没有报建的,大都是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依照上述两个规定,对于1999年3月5日以前,在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所建的,没有经过国土部门批准的,但经审查不影响片区整体规划的违章建筑(当然也包括集资房),国土部门处以相应罚款后,确认产权,可以转为合法建筑,建房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蓝皮《房地产证》,不得买卖。不符合以上四点要求的违章建筑,是要坚决查处的。而对于1999年3月5日以后出现的违章建筑,是坚决制止的。


  3:对于以前集资房的处理,要是合法集资房,补交了地价后,可以转化为商品房;非法集资房,要具体核实,看与整体规划有无冲突,若冲突,就是违章建筑,可能要拆掉。


  4:集资房不是商品房,不受商品房相关法律政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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