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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协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6 ℃

  重庆:买农村集资房无法过户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最终却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发出这样的警示:买卖农村集资修建房屋,存在较大风险。

  长寿区晏家街道居民周某于1998年4月在晏家街道某村组建了一套96.21平方米的集资房。2004年10月,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规定,周某以总价3.9万元将此套集资房卖给刘某。在合同签订时,刘某给付周某1.5万元,余款2.4万元在卖方办完过户手续交证后付清。  刘某付清首付款后即入住该房。可当周某到房管局去办理产权转让时却被告知,由于此房属于集资建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刘某以未办完过户手续为由,拒交余下的2.4万元房款。此事就此拖下来,成为周某的烦心事。

  2007年9月,周某找刘某协商,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但刘某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拒绝与之协商。

  周某无奈,只好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时,原、被告双方针对合同是否有效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长寿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周某返还被告刘某购房款1.5万元,被告刘某将此套集资房返还原告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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