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乔某将自己在单位的集资房转让给了安女士,单位得知此事后责令其收回住房。然而,买主安女士却不肯退房,乔某遂诉至法院。近日,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乔某与安女士的集资房转让协议无效,安女士返还住房,乔某返还集资房款并酌情补偿安女士12万元。
2002年,乔某所在的单位兴建
职工住宅,乔某享受单位福利出资15万余元分得一套集资房。2003年1月,乔某背着单位与安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安女士承担15万余元的集资款,尚无产权证的集资房居住权归安女士。安女士付清房款后,便一直居住在集资房里。2007年10月,单位发现乔某私自将还未获得房产证的集资房转让给他人,便责令其将集资房收回,否则单位将收回住房另行分配。乔某随后多次找安女士要房,但未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乔某在取得单位的集资房后,未经单位许可私自将自己并没有处分权的福利房转让他人,双方的协议违反了《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知道该房没有房产证,所以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涉案房产6年以来的差价等因素,乔某应酌情给安女士一定数额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