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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集资房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6 ℃

      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要对外出售,也必须取得预售、现售或外销的相关证件。

      您在购买集资房时注意查看是否是合法产权的集资房。购买这类房屋时,一定要防止其中任何一方以其部分产权冒充全部产权来卖。因此,居民购房签订合同必须谨慎,要注意以下房屋是不能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房屋;经法院或房管局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权属不清的或有争议的房屋;经市拆迁办公告拆迁的房屋;违章建筑或规定作临时使用的房屋;政府代管的房屋;已用于抵押货款的房屋。购买二手集资房,您可以主要查看其房产证,全产权并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也可以考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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