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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集资建房50年的风雨历程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4 ℃

    近几年来,不断有人提出推行合作集资建房的建议。有些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报导,不仅把合作集资建房叫做“新生事物”,而且满怀信心地预测合作集资建房必将在我国形成“燎原之势”。其实,合作集资建房在我国已经走过了50年,而且出现过两次波折,目前正处于相当困难的局面。现在把它的风雨历程写出来,供有志于研究合作集资建房的同仁们参考。

    50年合作集资建房的简要回顾

    建国以后,我国主要实行政府和单位出资建公房收取低租金的住房制度。由于当时政府和单位的经济实力较弱,单纯靠他们出资建房,很难解决好广大居民的住房难问题。于是,人们就开始寻求一些其它的办法。因为合作集资建房拥有较多的优越性,自然成为人们的首选。1955年,铁路和煤矿两个行业试行了带有合作集资建房性质的“住房自建公助”办法,当年就解决了35000户职工的住房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956年6月26日《人民日报》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社论中,肯定了住房自建公助的办法。接着,刘少奇同志通过深入工矿企业调查,进一步提出了“组织房屋合作社,由职工自己集资、公家帮助,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要求。这一要求,鲜明地提出了要组织固定性质的房屋合作社,并把自建公助明确地纳入了合作集资建房的范畴。从此,合作集资、自建公助建房的办法,就在一些工矿企业陆续推开。但因受到当时大形势的影响,合作集资建房的进度不快。在随后发生的“十年动乱”中,合作集资建房基本上停了下来。这足第一次波折。

    改革开放以后,直至上世纪90年代下半叶,虽然“房改”在逐步推进,但实行公房低租金制度仍然占着主要地位。为了解决当时突出的“住房难”问题,尤其足对那些“分房无份,购房无力,建房无法”的职工,发展集资建房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对合作集资建房采取了支持的态度,使得合作集资建房犹如雨后春笋般地得到较快的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合作集资建房出现了一个小高潮。据90年代初的统计,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一定数量的住房合作社,全国住房合作社总数超过5000个。有的城市住房合作社年完成的住房面积,占全市年完成住房面积总量的5%以上。住房合作社的形式较多,主要的可分为依托企业办的,依托行业办的和面向全城市的三种。由于住房合作社主要是面向住房困难户,因而获得了很好的口碑,并通过实践取得了在住房问题上“扶危解困”的实效。

    合作集资建房当年得到较快发展,与党和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主要表现是:1.在舆论宣传上,用马列主义的观点来阐述合作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在历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中,都强调要发展合作集资建房;3.1992年2月发布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使合作建房有法可依;4.给予合作集资建房以优惠条件。直至2004年开始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指出: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5.1996年9月10日成立了中国合作住宅促进会,通过社团的作用来促进这项工作。

    遗憾的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下半叶,随着我国住房建设和住房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住房合作社和合作集资建房,不仅没有“与时俱进”地形成“燎原之势”,反而逐步“下滑”,许多住房合作社陆续停办。到目前,全国住房合作社的数量不及90年代初的一半,年建房量不到全国建房总量的1%,这是合作集资建房出现的第二次波折。特别令人忧虑的是,合作集资建房目前还呈现着继续下滑的趋势。对一次性集资建房各种形式的分析

    在建立固定的住房合作社来承担住房建设任务的同时,各地还探索和推行过非固定性的、一次性的集资合作建房。由于最近媒体宣传的主要足这种形式,特对几种主要的集资建房形式做如下简介。

    (一)社会性集资建房很难推行

    社会性集资建房,首先由一个或几个人发起,然后由一批需要住房的居民报名参加,从而形成一个集资建房的集体。当这个集体初步形成后,接下来就会碰到以下几个难题:一是互不了解,选领导班子难。二是选出政治可靠、精通业务的领导班子更难。三是无力对参加集资建房的居民进行资格审查,难于保证面向住房困难户。四是这种一次性的临时组织,又无资金保证,如果出现了因严重浪费而大幅度提高造价、建出了质量低劣的住房以及领导班子混进坏人大肆贪污甚至卷款潜逃等重大事故,很难妥善处理,受到伤害的只能足参加集资的居民。五是很难取得合适的土地。土地价格高了,要提高造价;离工作单位远了,人们要不愿参加。六足,对这种风险大的临时组织,政府难于表态支持。七是,银行难以给予贷款支持。由于以上难题难于解决,社会性集资建房在前些年就没有推开。

    (二)有土地的国营企业推行集资建房颇有成效

    有些可以挤出一部分土地(含折掉一些低层住房)来建房的国营企业,选派几名精通建房业务的干部参与,由企业工会出面,组织开展集资建房。这种集资建房,能组成一个政治可靠精通业务的班子,地址靠近工作单位,企业对谁是困难职工最了解,政府和银行都会给予支持,从而解决了社会性集资建房碰到的难题,因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这里要指出的是,许多能挤出土地建房的企业,由于领导要“出政绩”等原因,绝大多数采取了单位建房卖给职工的办法,导致企业集资建房数量偏小。

    (三)无地国营企业的—种集资建房形式

    为了解决无地的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前些年有的中小城市采用了一种城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拨给一块土地,由无地企业参加的集资建房形式。这种办法,因为有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并拨地,基本—卜具备有地企业集资建房的优点。由于是中小城市,从城郊到市中心—般只有二三十分钟的自行车程,其距离可以为住房人接受,因而效果也比较好。

    近几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已不适宜采用政府出面牵头组织,因而有的城市改行了由市工会牵头组织的办法,效果也不错。

    (四)一个新的社会性集资建房的建议

    最近,有人为了推进社会性集资建房,又为了解决前面讲到的社会性集资建房的难题,提出了实行集资建房与咨询公司或房地产企业相结合的建议。再考虑到购地问题至关重要,又建议最好先由咨询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购得一块地,再由集资 建房的发起人去邀请愿意在这块地上购房的人参加集资,集资款(含购房抵押贷款)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专款专用。集资人选出监督小组,负责审查造价、审查规划设计以及监督施工等事宜,直到咨询公司(或房地产公司)交出钥匙为止。这一建议的形式,能否面对住房困难户,能否取得价格低廉的实效,能否纳入合作集资建房系列享受政策优惠,还有待商榷。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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