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的社会缺陷
【摘要】现今城市房价的不断上扬,很多的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供不起供应商的天价楼房,一家几口人,只能蜗居在租来的小房间里,为了解决这一类住房问题,国家推出了廉价房的社会保障措施,但是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完美,廉租房政策也存在其不足之处。下面是沪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廉租房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社会缺陷:
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由政府在住宅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常住人口中的最低收入家庭,或住房弱势群体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宅,或由私人机构开发经营,政府提供补贴的商品住宅,以保障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关于廉租房的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难,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廉租房实施后的社会缺陷:
(1)部分地方政府霞视不够,导致廉租房房源供给不足。
一些地方的政府由于考虑到廉租房供应将拉低房价,压低被称作地方“第二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不仪会影响当地政府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当地GDP增长速度,从而影响到官员的政绩考核。加之现在并没有严格的评估和奖励、惩戒机制,拒不执行廉租房政策的地方得不到任何处罚。致使政策设计理念与政策执行实际效果差距较大。
(2)配套政策不完善,对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低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统计与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对符合廉租房政策的保障家庭认定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一些不符合政策的人搭了廉租房的便车,而确实有需要的家庭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一些城市还缺乏对廉租户实行动态的管理及退出机制,缺乏事后监督,致使一些廉租户有机可乘。部分家庭把廉租房租给他人。这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使许多本该享受到廉租房政策待遇的人享受不到应有的政策保障。而那些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却不肯退还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从而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公,效率的降低。廉租房退出机制不完善,己成为廉租房制度向前推进的瓶颈,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保证资源使用效率的障碍。
(3)资金筹措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资金丰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这些资金有限,不能满足廉租房建设、购买的需求,并且大部分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将土地出让的收益用于二廉租房的建设,这无疑对廉租房制度的资金来源形成很大的制约。
(4)廉租对象覆盖面狭窄,需求旺盛与房源供给短缺并存。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保障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因而一些中间层家庭和农民群体却无法享受这一政策。目前各城市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对象多限定在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那些在城市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房保障范围内,致使这些人群处于住房保障体系政策之外。因此,相对狭窄的保障范围,使得很多群体在参与分配之前就遭受到制度上缺陷所带来的机会不公平。同时,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也有很大一部分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住房,从而出现廉租房排队进入时间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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