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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申请租金补贴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8 ℃

      办事项目

      城市低保家庭和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市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或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

      申请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提出的书面申请。

      (二)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证明。(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

      (三)申请家庭及同户籍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四)申请家庭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五)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申请地址的,由申请家庭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出具长期居住证明。

      (六)夫妻双方应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七)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家庭须提供重残证明。

      (八)《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提供的房屋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九)夫妇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十)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申请人员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采用A4纸。

      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相关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凡人户分离的家庭,必须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二)街道办事处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在“申请家庭资格证明”一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三)廉租住房管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家庭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经核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区廉租房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街道(乡镇)、居(家)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同时将该家庭登记情况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出是否同意备案的通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

      (七)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后,申请家庭可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查询公示结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通知书》。

      (八)对已备案登记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等条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采取摇号排序方式配租廉租住房。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登记。

      (九)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摇号结果,向已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通知单》

      办事机构

      各区县街道办事处

      市、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

      《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联系表》

      办理时限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下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

      配租面积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租金补贴配租标准

      城八区租金补贴配租标准:

      每平方米月补贴额城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按30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近郊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按27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计算公式:月租金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10-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

      上述公式计算每户计发的租金补贴数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

      远郊区县配租标准:

      怀柔每平方米月补贴额按15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大兴、昌平每平方米月补贴额按12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房山、通州每平方米月补贴额按10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顺义每平方米月补贴额按6.5元/人·月·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计算公式:月租金补贴数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10-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

      办理依据

      (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2号)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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