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住宅法“一户一宅”原则的要求,在廉租住房审核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家庭成员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不得重复申请。
(2)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其中符合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也可以选择租房补贴。
(3) 有原住宅的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以聪原住宅退出或由住宅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申请家庭因特殊困难不能退出原住宅的,由住宅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或配租实物住宅。
(4) 住宅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宅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侯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5)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宅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6)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住宅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宅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