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②家庭住宅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④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我国对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制度。对申请租房补贴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后配租制度。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