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