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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2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经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三)家庭现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户的核定

  (一)以区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五条 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 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六)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第六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一)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的住房。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登记、签订租赁合同、轮候制度。程序为:

  (一)申请

  确属住房特别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丽江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状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件。

  (二)调查

  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出来后,进行张榜公布,对张榜7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收到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申请户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申请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审批

  经在媒体上公告无异议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户。

  (五)登记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当地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孤寡老人、六级以上工伤人员可优先安排),并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对已批准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各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丽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七)轮候

  对已登记注册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条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进行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批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已不符合享受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九条 配租方式

  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第十条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积保障标准以建设部门提供的廉租住房单套使用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配租管理

  (一)实物配租承租期为2年。

  (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

  (三)县区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个人档案制度。

  (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五)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金额、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六)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1. 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协同配合,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经济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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