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出售流程
安居房购买满5年方可交易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已购经适房的可以上市交易:自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满5年的;已交清经适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的;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共有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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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等价款后,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未满5年的经适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按经适房原购房价回购。未满5年的,购房人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该经济适用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房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安居房与出售一般的二手房没什么区别,其交易税费也按二手房的税费标准征收。只有土地出让金比较特别,是按房管局评估价的1%征收。政府先回购供给困难家庭
二手房过户费用如下,供您参考: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 ,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营业税及附加:房产证不到两年时间过户,营业税不能享受优惠减免,需要按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