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按照约定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了承租人的正常和安全使用的,出租人应当负责修理恢复到正常使用状态;同时承租人有权出租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如果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当发生出卖、转租房屋的情况时,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