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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第一批廉租住房供应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9 ℃

  根据《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及相关概念

  (一)申请廉租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⒈家庭成员具有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中心区)城镇居民户口;

  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⒊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既没有私有住房也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家庭住房困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住房;

  (2)有两对及以上夫妇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5平方米;

  (3)其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7平方米;

  (4)住房特别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概念

  现住房家庭成员有私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下同)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成员为有住房。家庭成员均没有私有住房也无承租公有住房的为无住房。

  计入现住房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称为现住房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组成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称为申请家庭。

  代表申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为廉租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现住房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在同一户口薄上相互间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有配偶的含配偶)计入家庭成员。

  (二)不在同一户口薄上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及计入子女或父母的家庭成员计入其家庭成员。

  (三)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旁系亲属,或不在同一户籍但在一起居住的旁系亲属,视其现住房的来源认定其是否计入家庭成员。

  申请人为分房时的在册人口或该住房应有申请人的份额(居住权或继承权)的,应认定其计入家庭成员。

  (四)本办法公布前,不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本户籍5年以上的,方可计入家庭成员。

  (五)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六)户口从中心区以外迁入的和在中心区内迁移的,依据户籍管理规定认定是否计入家庭成员。

  (七)应当计入家庭成员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住房及人均面积

  (一)家庭成员在市中心区区域的住房计入家庭现住房,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四区城区内非城中村的住房也计入家庭现住房。

  (二)下列类型的住房计入家庭现住房:

  ⒈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⒉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⒊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⒋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现住房的计算:

  ⒈现住房家庭成员的住房合并计入;

  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办理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住房、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住房和已受赠、继承了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⒊分房在册时的住房和有继承份额的住房计入现住房;

  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补偿的,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住房面积。

  ⒌1996年12月1日以后出售、赠与给他人的私有住房;

  ⒍将原私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后,购买了现住房的,将其中面积大的计入现住房。

  ⒎因特殊情况出售私有住房、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应视具体原因和相关证据认定是否计入现住房。

  (四)人均住房面积按家庭现住房的总面积除以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计算人均面积时,家庭成员中6周岁以下的人员不计入。

  四、廉租住房申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可作为申请人,离异人员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五、住房保障标准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两人以下家庭为35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标准,楼房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楼房为每月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进行差价调整。

  六、申请程序及要件

  (一)申请人持最低生活保障证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等证件,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领取《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证明,然后持《申请表》到相关单位签署意见:

  ⒈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⒉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⒊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状况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认定文件。

  ⒋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包括:私有房产的,为房产证;承租公有住房的,为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为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为他人住房的房产证。

  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⒌1996年11月以后,将原自有住房出售、赠与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交换过住房的,需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出售、赠与、交换时间。原住房已拆迁、搬迁的,应提供原住房详细地址和能证明产权的相关资料以及拆迁、搬迁合同等。

  ⒍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工人文化宫广场西大厅提交《申请表》,接受资格审查。申请人因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办理申请等手续的,由法定监护人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社区居委会代其办理。

  七、调查核准

  (一)检查资料、调查询问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其他证明资料进行检查,验证申请人婚姻状况和现住房情况等证明是否齐全,核实家庭成员姓名、数量、相互关系及各自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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