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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房主后悔 房主装精神病毁约不卖
发布时间:2016-06-26 08:26:09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109 ℃

房子每天都在涨,已经是现在房价的趋势。房主想将卖掉的房屋再要回来,那可是难上加难,但总有那么些后悔的房主,做出了啼笑皆非的事情,竟然以精神病为由,欲毁约不卖了,并且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天下哪有这样的买卖。

房价上涨房主装精神病不卖了

购房者卢女士和售房者葛女士2016年1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房屋所在小区为知春里小区,属于学区房(学区名额未被使用),交易价格为370万元(此价格为售房者净得价,不含税),中介为链家地产。

根据《补充协议》,购房者已于2016年2月18日前分三次将45万元定金付给了葛女士,并且要求葛女士在3月1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本来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事情,大家配合一下就顺利完成了。可是到了交房时间,葛女士却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再三拖延。在葛女士与中介的通话中才知道,原来近日房价上涨太快了,葛女士后悔卖出了这套房屋,要求卢女士加价100万元才肯办理手续。并且葛女士还称自己是残疾人,有精神病,之前所签合同都是无效的,违约法院也拿她没办法。不过葛女士表示如果要求解约是可以的,她当天就可以把45万元定金退还给购房者,但自己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但在双方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没这么轻。按照《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甲方为葛女士、乙方为卢女士)任意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其中有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包括甲方在3月1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超过十五日的;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交易价格的,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在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补充协议》具备完全法律效力,那么目前葛女士已经违约,也意味着她需要赔偿卢女士74万元,并退还定金。

如今,不管是继续协商按原合同执行还是解约,购房者都感觉是一个难题。如果按照原有合同执行,葛女士是否会多方刁难,在过户方面不予配合。如果按照解约执行,葛女士违约责任有多大,拿到赔偿款是否非常困难。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从中介和葛女士两人之间的谈话我们可以知道,葛女士根本不想卖掉房屋,除非卢女士支付多余的100万元。葛女士向中介表明自己是精神病患者,自己的卖房的行为是没有效力的。

但葛女士是否为精神病患者,都不是葛女士一人所能决定的,虽然葛女士提供了残疾人证,以及一份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上面写明“精神分裂证”的诊断,并盖上了该家医院的病假专用章。但这都不能表明葛女士有精神病。有没有精神病还要法院委托第三方来鉴定。

故葛女士的拖延不办理的行为,是合同违约行为,卢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葛女士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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