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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4 ℃

  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及省建设厅、民政厅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2005]2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居巢区政府及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且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简称“双困户”)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第七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双困户”家庭情况及资金筹集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确定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公布的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确定人口为准。

  第十二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种。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标准应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巢湖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和区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申请家庭及其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房改)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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