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雁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物价、劳动和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中适当调剂部分资金作为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廉租对象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 政府新建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目录和补充规定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新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免收配套费,各相关部门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用财政资金购买旧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15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人原私有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的,在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租金核减时应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予以补贴。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居住地居委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初审核实证明;
(六)雁江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复审核实证明。
第十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经审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或工作单位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廉租住房保障证明。
登记结果应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对符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按抽(摇)号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其中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解决;
(四)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五)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已确定可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享受有关保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按季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以冲减房屋租金。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承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该家庭自行承担;
(二)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
(三)实行租金核减保障的家庭,产权单位对该家庭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核减至廉租住房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