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锦州一对50多岁的夫妻各自带着儿女结了婚;30年后,已年逾八十的他们却吵着要闹离婚。离婚手续办起来简单,可各自儿女给买的房产如何分配却成了难题。“我爸爸和她其实分居很久了,但一直没办离婚手续。”原告老李身患重病,卧床不起,只能让其儿女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儿子李先生告诉辽沈晚报记者,父亲和被告张老太均为二婚,30年前他们各自带着儿女走到了一起。可结婚10多年,二人就因为矛盾开始分居,跟着各自儿女过。
10年前,李先生等子女出资为老李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老李名下。可现在两人要离婚,老李又身患重病,房子弄不好要被别人分走一半。这让他们很着急。“房子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李先生一方的要求,被告方张老太的子女不予接受,他们认为这房子应该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日前,古塔法院受理了这起高龄夫妻离婚案件。法官审理认为,虽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此案的这种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本案老李和被告分居期间,其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老李一人名下,应视为对老李一人的赠与,应认定为老李的个人财产。
法官将双方的儿女挽留下来进行调解,经劝说,被告方认可购买房屋时均是原告的儿女出资的,他们同意不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原告的儿女也愿意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