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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 能撤销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7 ℃

  市民姜女士:我与前夫于2014年8月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将我们共有的一套房产赠给我儿子,但是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今年4月份前夫再婚,前几天前夫找到我说他要起诉到法院撤销对我儿子的房产赠与,他能否得到支持?

  毛淑琴律师: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应允许任意撤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除了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又强调维系夫妻家庭稳定,两者并不矛盾。处理夫妻家庭矛盾时,如有冲突,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而不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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