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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定要分割房产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8 ℃

  案情

  原告范某与被告赵某均为四十多岁的农民,两人结婚二十年来辛苦务农,拉扯三个孩子长大成人,用攒了几十年的血汗钱,将原来老屋平房改建为二层半砖混结构楼房一栋。

  由于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长期分居,原告范某遂于2015年4月10日向该院起诉离婚。

  经法官多次劝导,双方依然坚决离婚,但都不愿意搬出苦心经营起来的家。法官提出“离婚不离家”的调解建议:由被告赵某使用二层半楼房的一楼,原告及其父母使用二楼及其以上房屋,其他附属房屋中由被告使用车库、厨房、厕所各一间,其他财产平分,由原告范某自2015年起至2024年止每年向被告赵某支付生活扶助费5000元。

  这一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离婚。

  法官提醒:

  “离婚不离家”非处理婚姻关系好方法。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上升,“离婚不离家”现象并非个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房子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选择“离婚不离家”,毕竟中年夫妻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还是有亲情和感情,离婚后双方仍然是一个大门进出,低头不见抬头见,日后生活中双方没有处理好,矛盾会激化,会引出更大的麻烦。但如果双方离婚后都能有所改变,有可能双方在冷静之后破镜重圆,再拾夫妻旧情。

  知识拓展: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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