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写一方的名字
主要包括以下二种情形:
1、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写夫妻双方的名字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写一方的名字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4、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写夫妻双方的名字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3、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作者: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吴娟律师
吴娟律师介绍
吴娟律师是湖北省武汉市人,湖北AAA普明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电视台垄上频道》、《武汉电视台》、《武汉晨报》、《楚天金报》律师团成员;《腾讯.大楚网315》维权律师;《法律快车》《沪律网》首席律师。 吴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执业理念。 吴律师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常年公司法律顾问等。
吴律师执业期间先后承办了几百例案件,吴律师曾担任过湖北盛德农兴有限公司、武汉福立农农资公司、湖北通海船舶通道公司、湖北海瑞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武汉良宏海运公司、武汉宏达盛世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武汉现代科学管理协会、武汉聚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特聘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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