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签订调解书,约定把房产给女儿。后来房屋遇到拆迁,分了三套房子,父亲住在其中,不肯把新房过户给女儿,甚至还以女儿和自己长得不像为由申请亲子鉴定。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推荐阅读:
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2001年,李东进和妻子朱晓梅因感情不合离婚,两人约定把居住的一套自建住宅留给12岁的女儿李颖,李东进有居住权,而朱晓梅搬出去自找住房。出于补偿,李东进还给了朱晓梅房屋归并款15000元。约定里的自建住宅是一座二层的小楼,面积大约共有200来平方,登记在李东进的名下。二人离婚后,李颖跟父亲一起生活,父女二人住在这栋小楼里。2007年,这栋房子遇到拆迁,当时李颖正在上高中,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应付拆迁事务,就在母亲的帮助下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给父亲,上面写道“委托父亲李东进处理一切拆迁事务,根据房屋面积,我要两套房子,户主必须在我名下,其余事宜由我父亲出面和拆迁办协商,最后正式签字由我在父母双方监护下签字方可生效。”当时,李东进还在委托书上签字,写明“拆迁后的房子改在女儿李颖名下”。于是,李颖安心上学,拆迁的一系列杂事都是李东进在跑前跑后。拆迁结束后,根据房屋面积,李东进分到了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还可以调换三套产权房,一套140平,一套86平,一套53平,但需要补调产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之间的差价6万6千多元。于是,李东进和女儿李颖又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140平和53平的房子归李颖名下,86平的则由父女两人共有。父亲李东进拥有三套房子的永久居住权,母亲不得居住,同时三套房屋不得买卖、转让、赠与任何人。事实上,李东进并没有履行与女儿的协议,他交清了140平那套房屋的差价,搬进去居住,不再提把房子归到女儿名下的事情,也不再管另外两套房子。
李颖多次与父亲交涉无果,只好把李东进诉至法院,要求把其中的两套房屋归到自己名下。而李东进这时候又有了自己的说法,他说,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把房子留给女儿的决定是他被逼迫才同意的,不是他自己的意思。后来拆迁时约定把两套房给女儿的协议也是被迫的,而且,他觉得女儿长得和自己不像,怀疑李颖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他要求做亲子鉴定。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东进提出的被逼迫签下协议的观点,不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李颖是李东进的婚生女儿,所以对李东进因为女儿与其长得不像而要作亲子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李东进在离婚后又在自家房子里搭建了一些临时建筑,为了照顾他的利益,判决最大的一套140平的房屋由李东进和李颖共有,其余两套房屋归李颖名下,差价由李颖负责补齐。(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离婚协议书、离婚手续、家庭暴力等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婚姻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推荐阅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