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打工的小丽直到离婚后才发现,自己的前夫在离婚时隐藏了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进而与其对簿公堂。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通过法律途径,小丽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感情破裂,小丽与小袁于2008年12月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婚生子由小丽抚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固定资产。但离婚后小丽却发现,离婚前小袁在合肥市中心按揭购置了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遂以其隐瞒婚内财产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小袁所有,所欠银行按揭由小袁负责偿还,另外小袁还需支付小丽房屋补偿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房屋增值应支付补偿金
本案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小袁所有,小袁支付小丽部分房屋补偿款,因该房屋系小袁向银行贷款30万元按揭购买,共同财产部分应为其已交纳的首付款13.3万余元、离婚前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3.2万余元,计16.5万余元及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格为68万元,房屋增值比例为1.6倍。双方可分割的房屋价值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16.5万余元乘以1.6倍,为26.5万余元。从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小袁支付小丽房屋补偿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