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如果不动产已经登记在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就该房屋归属问题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归房屋产权登记方所有,为还完的贷款也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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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