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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房产划分成争议焦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9 ℃

  一部着眼于指导法官审判的司法解释,竟然引起如此大的社会震动,司法机关可能始料未及。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8月13日,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简称《解释三》)正式施行,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很多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新司法解释真的乐了地产商、愁了丈夫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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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此次司法解释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经成为夫妻最重要的财产,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纷争日渐凸显。网友萧大慢认为: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己女儿名字写上。

  孙表华律师曾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两人结婚,男方父母买了房子给子女,后来女方出轨,夫妻间感情不和离婚,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由父母双方出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女方认为,婚后由父母双方为子女出钱购买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个人财产,最后以调解补偿女方结案。

  在《解释三》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孙表华律师表示,《解释三》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仍能棒打“小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解释三》规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该规定认为,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就目前司法实践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争议太大,无论如何规定,总会有一方不满意,“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

  《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有一条就是曾经被很多已婚妇女叫好的“‘小三’无权要分手费”条款。但是在出台的定稿中,它被取消了。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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