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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为离婚诉讼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2 ℃

  “愁了丈母娘,乐了地产商”、“不再为一套房子而结婚”、“找对象还是要找‘潜力股’……”刚刚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引发了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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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司法解释的出台既在意料之中,也与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基本相一致,司法解释更加明确了审判实践的操作思路。”《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在采访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时,他们普遍这样表示。

  房子困扰审判

  房子不仅困扰了婚姻中的男女,也困扰着法院的法官。

  “只要房产的归属问题解决了,案子就好判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是夫妻双方“胶着”的最大问题。只要过了这道坎,“很多案子都不用判了,调解就能解决。”

  随着房价节节攀升,房产已经成为家庭财产的主要形式。同时,随着“80后”逐渐进入适婚年龄,大多数年轻人因无力独自承担高企的房价而借助父母的资助,由此造成房产成为夫妻双方父母“暗战”的舞台。黄薇说,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过是折射了这样的社会现实。

  而离婚案件进入法院之后,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也并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相同问题的处理,在各个时期也有不同。“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房产问题的法律适用,能更好地指导基层法院判案。”黄薇说。

  可补偿居住权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的,房产仍归一方所有。很多网友对此发出质疑,认为该规定对另一方有失公平。

  “司法解释在这一问题处理上比较公平,充分考虑了另一方的利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詹晖说,司法解释要求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可获得相应补偿,这样的处理既维护了物权登记的效力,也能给未获得房产一方充分的财产补偿。

  詹晖坦言,该条规定对经济条件困难家庭离婚后居住问题未予明确是一个遗憾。“假设夫妻只有一套房,而且双方的收入都不高,登记一方无法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而另一方也无力购买另一套房产。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不以‘居住权’的方式判处共同居住。”詹晖解释说,按照该条的规定,法院可能面临说理上的障碍。

  但詹晖认为,可以用扩大解释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补偿既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居住权’上的。”

  房归谁看贡献

  “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儿媳妇没份。”这是媒体对司法解释第七条的描述。对此,很多网友尤其是女性网友深感不平:“怎么说也是夫妻,怎么他的东西我就一点都没份呢?”

  “房子归谁,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采访中,法官们认为,司法解释确立了家庭财产归属应当考虑各方贡献的原则。

  以前,按照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有明确的表示。黄薇说,这种做法违背大多数父母的意愿。

  在詹晖看来,以前的规定容易引发家庭冲突,父母不好意思直接说房子归谁,只能偷偷把房产挂在一方名下,一旦暴露,极易引发矛盾。而新规把房产登记视为父母默示的办法,消除了这一冲突点,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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