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与丈夫结婚10年,近日丈夫提出想要和她离婚。由于小芳不同意与他离婚,其丈夫在未经过小芳的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居住了十多年的住房卖了出去,这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作为共居人,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房屋属于小芳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丈夫有完全的处分权,丈夫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妻子不能以未经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夫妻两人形成了共同居住的事实,所以,丈夫要出售这套房子,应当先解决妻子的居住问题,妻子可以要求丈夫就妻子的居住权益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