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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锋相对系列之二: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9 ℃

针锋相对系列之二: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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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捷律师
背景:甲于2000年出资23万元购买了位Z市的一套商品房。后与乙热恋,感情迅速升温,两人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2003年初,甲拿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甲。2005年甲乙感情恶化,甲遂提出离婚,乙表示同意,但认为甲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给予分割。
问题设计: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看针锋是如何相对的:
▼▼▼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婚后取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有别于其它财产权的取得,购买者在购买后,不当然享有所有权,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证书后才能享有。
▲▲▲锋:属于个人财产。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其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自己出资、婚后取得证书的财产,其所有权就应属于出资人个人的财产。只因如房地产管理部门迟厌延颁证等非个人原因而导致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财产,就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违背购买者当初的购房初衷,是又失公平的。
♂♂♂王捷律师的观点: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根本上讲,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是婚前出资的具体转化,或说只是婚前财产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而已。这与用婚前的财产在婚后购置财产一样的。但必须举证那是你婚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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