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争议的种类及难点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张承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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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在迅速积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化。而国人对“安居乐业”的要求,导致了人们对不动产的热爱,使得我国房地产事业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房产成为大部分家庭都有的重要财产。
当房产和以下的离婚数据相遇时,争议和麻烦也就必然在法律领域有所体现。根据我国民政部2001年---2008年每年公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统计:我国从2003年开始,离婚率每年递增,每年的离婚人数都比上年增加10万以上:“2003年比上年增加15.4万对,2004年比上年增加33.4万对,2005年比上年增加12万对,2006年比上年增加12.8万对,2007年比上年增加18.5万对,2008年比上年增加17.1万对。”
笔者几年前开始专业化大量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并在代理中总结相关的问题,发现离婚诉讼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财产问题,而财产问题中涉及面最大的是房产。目前存在的房产分割的争议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商品房,福利房,赠与和继承房,拆迁安置房等。
结合实务操作,对以上几种分类进行各个浅析,并提出其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商品方是按照市场规则,买卖双方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的商业合同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次性付款的房屋,几次付款的房屋,按揭房。三种类型中按揭房最为复杂,以下对按揭房的几种情况进行论述。
按揭房即按揭购房,是指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采用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购买房地产的资金的一种购买房屋的方式。这中间涉及几个主体:购房人、房地产商、贷款银行,有的还涉及担保公司。当购房人与房地产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购房人是按揭购房的,就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银行贷出首付款外的购房余款支付给房地产商;所购房屋将被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这样购房人就完成了整个购房手续,余下的只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问题。
1.婚前一方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等,婚后共同支付部分按揭款,房产证婚后办理在婚前购买方名下,或者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离婚(如果未来办理产权证也是办理在婚前购买方名下)。
如果单从法律关系分析此种情况,许多人认为:该房屋就是婚前财产。因为房屋买卖的行为已经在婚前就完成,无论购房方是否结婚,他都会支付按揭款,也会得到房屋的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支付的按揭款只是归还的银行贷款债务,已经和购房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这样的房屋就是婚前财产,对方能够分到的就只有共同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
但是,部分人认为,这样有违公平,特别是当婚姻关系的时间较长的时候。由于双方共同供养按揭房,导致另一方丧失了自己购买房屋的机会(一个家庭供养两套按揭房的可能性小),那么,如果在离婚时,只是分割给对方共同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对房屋的增值没有分割,至少对共同支付的按揭款增值部分就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
反对分增值款的人认为:房屋存在增值也会存在减值,比如在2007年购买的房屋就可能比现在的价格高,如果减值了,对方是否也承担相应的亏损。当然,如果是因为装修引起的价值变化,而装修又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部分引起的增值就应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笔者赞成是婚前财产,对房屋的增值,特别是因为房屋在婚后装修引起的增值,处于公平的考虑应给予合理的分割。
2.婚后购买房屋,支付部分按揭款,离婚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离婚时对于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物权尚未明确,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就存在问题。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在判决房屋使用权时还是有些问题要面对,按揭余款由谁支付,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分割财产时,对离婚后到分割前期间支付的按揭款如何看待?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这需要看房屋的出租价值,毕竟判决得到使用权的一方在实际使用双方共有的财产,综合出租价值和按揭款后,再公平分割共有财产。
对于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何分割?分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作为房屋折价补偿款。首先,需要明确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的市场价值可以双方确认,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或者夫妻双方竞价,价高者得;然后,计算房屋的未付款。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屋的未付款,就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3.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共同继续支付按揭款的。
这种类型的购房,如果出现纠纷,困境方往往就是出资了但在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而焦点所在就是婚前支付的部分出资,这需要困境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问题。对于婚前的出资是否当然的认定为购房共同出资,还是可能会认定为是一种借款或赠送行为?从双方后来发展的婚姻事实认定为是为结婚而购房的共同出资更具情理。当然,对于双方婚前出资共同购买的部分,应该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予以分割,也就是按份共有关系分割婚前部分,毕竟此时不是夫妻关系,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福利房
许多时候人们往往将福利房等同于房改房。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21条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这是房改政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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