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婚前出资购买的期房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来说,张庭字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到婚后才交付使用及办理产权登记,虽然房屋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后即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房屋作为一项财产,其取得的时间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属于婚前取得。
因为张庭宇在婚前购买该套房屋时,虽说购买的是期房,然而在他与房屋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时,他只是将货币形态的财产(购房款)转换成了债权形态的财产(请求房屋出卖人按约定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权利),而张庭宇在购买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房款(无论其来源如何)是他在婚前就已取得的财产,本就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态从货币转换成债权,在他结婚后又从债权转换成实物(房屋),该财产是张庭宇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一点却没有任何改变。那么是否该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应当判定为张庭字的个人婚前财产呢不是。虽然该房屋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在产权登记时已将夫妻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这一事实可以说明其夫妻之间已经约定将该项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按照约定进行了产权登记,因此该房屋已经属于夫妻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张庭字要求确认该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财产的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例】张庭宇在婚前出资购买了一套期房,该房至婚后才交付使用,办理产权证时,夫妻二人都登记为产权人。现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事宜时,对该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张庭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分析】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外,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判定,一是看相关财产取得的时间,二是看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从财产取得的时间而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各自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伺财产;从夫妻之间的约定而言,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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