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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暴涨权属确认难中国式离婚遭房产股权纠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7 ℃

房价暴涨权属确认难中国式离婚遭房产股权纠葛
2010-1-423:38:44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作者:卢氏生活网
编者按
上个世纪80年代,夫妻俩离婚分家产,一床被子、一张椅子都可以是财产分割的争议对象。到了上世纪90年代,双方的关注点转移到了家具、电器、摩托车上。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东西已不再是离婚双方关注的重点,他们请求法院分割的财产变成了房子、车子甚至股权等越来越值钱的东西。
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形势下,房产股权如何分割成为最“扯皮”的环节,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的冲突也逐步凸显出来,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要想处理好新形势下的离婚财产纠纷,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已是绕不过去的课题。
披肩长发、小麦色皮肤,让刘女士的年轻显露无遗。如果不是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遇见她,如果不是亲眼看到她向法官提交离婚上诉状,记者无法相信,身为“80后”的她竟是为离婚财产纠纷而来。
“我前夫大我8岁,结婚的时候我才刚满22岁。当时也不太懂,婚后的财产都是由他保管,他在离婚前把我们的存款、车子都转移了。”刘女士的眼神中透出一种与年龄不符的沉稳。她告诉记者,除了存款、车子外,还有他们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她前夫名下)也是共同财产,她希望能按照目前的房价得到相应的赔偿。
随着房价的高涨,房屋权的确认成为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热点,同时也是争议较多的焦点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各地房价暴涨成风。对于很多已到适婚年龄的青年男女来说,房子成为了困扰婚姻的一大难题。
已和女友进入谈婚论嫁阶段的北京市民刘冉近日遇到了一个困惑:“我女朋友想跟我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要我跟她签一个协议,把之前我自己付首付购买的房屋要作为我们的共同财产,并到公证处公证。我前期花了几十万,包括首付、装修什么的。”刘冉坦言,面对女友的要求他迟疑了,“我觉得婚前自己付钱的部分,应该是个人财产。朋友告诉我,如果签了协议的话,万一以后离婚就麻烦了。”
刘冉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房产已经成为婚前婚后夫妻双方的一项重大资产,房屋权的确认在离婚案件中成了诉讼热点,也是争议较多的焦点。
“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将其登记在个人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为房价涨得比较快,女方在离婚时往往会要求对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给予赔偿。”东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郭水宽告诉记者,这种情况近年来比较常见,最早出现的时候一些法院就把这种诉求驳回了,只返还其还贷部分,但现在会考虑还贷部分对这个房屋的贡献作用,把增值的部分做一个分割。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70后’、‘80后’加入到离婚队伍中。随着房价的急剧增长,他们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要求也更加现实。这推动了我们判案思路的转变。”郭水宽举例说,比如房子当时是30万元买的,现在经评估价值是100万元,增值的70万元就按照首付、还贷比例和贡献来进行分割。
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是一种比较前沿的判决思路,目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尚在探索之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认为,这里涉及到物权法和婚姻法冲突的问题。物权法是针对普通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的冲突首先适用婚姻法,产权证何时取得在婚姻法领域并不重要。
“离婚一方在离婚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也比较多见。”东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告诉记者,对此类案件如何判定也存有争议。今年34岁的孔女士于1997年嫁给长自己9岁的付先生,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两人结婚后依靠付先生沿街叫卖日用针织品为生活主要来源。
1998年,两人外出创业,通过承揽工程白手起家,在短短3年时间里购置了工程车辆、私家轿车和两套商品房等家产,家庭总资产过千万元。金钱的增加并没有加深夫妻感情,丈夫出轨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付先生伪造了妻子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找人冒名顶替妻子,办理了委托买卖房屋的公证书等,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
据了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对于不动产的权利保护是以登记为准。该诉讼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如果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就应当保护现在登记的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房屋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北京律师余锐认为,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否善意,需结合当事人行为时的主客观因素同时给予认定。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不知情而为之。本案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其具有股东利益关系、亲戚关系,且买受人在行为时,明知该诉争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购房人明知卖房人提供的手续不合法而仍然购买,其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善意购买,买受人应当承受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以及房屋中介服务协议无效。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在婚后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全款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房屋权属如何确定也存在较大争议。”郭水宽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龙翼飞认为,这个涉及到“物权法和婚姻法衔接的问题”。“我认为这个房产权属的归属,首先应当看双方是否有合意。如果双方有共同投资或共同处分,或者双方将其约定为共同财产,那就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为共同财产,我认为这属于个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不论是金钱还是房屋,无非是个人财产形式的变化,所以财产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所有权。”
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院长林建军对此持不同意见。
林建军认为,物权法跟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和关系是不同的。婚姻家庭的财产和平等主体之间的收益是不一样的。婚姻家庭中有人的再生产和生活的问题,它是讲家庭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在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最分不清的是共同财产,因为在此时还要考虑到家务劳动的价值,即在财产确定归属时,另一方对财产增值虽然没有贡献,但是对整体家务劳动有贡献,那么单纯认定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归个人就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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