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18155409来源: ◎本报记者缪穋穋
满先生:2006年,我与妻子贷款15万买了一处房产并办理产权证,将产权证落在孩子(9岁)名下。之后我们共同偿还了贷款8万元,还有债务7万余元。现由于双方打算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妻子抚养。我同意妻子带孩子住现在的房子,但前提是,剩下7万元贷款由妻子单方偿还。请问律师: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后应该如何分割?
徐州顾爱军律师:
很多夫妻婚后贷款买房时,喜欢“长远考虑”把房产名字落到孩子名下,认为这样在发生继承或赠与变更产权人的时候,就不用再缴纳契税及征收遗产税等费用了。夫妻购买房屋时将产权登记于孩子名下,在夫妻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就完成了对孩子关于该套房产的赠与,此时孩子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在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因为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孩子,所以,离婚双方对该房产都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离婚后一般情况下,孩子归一方抚养,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孩子的监护人,同时有义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满先生认为,既然房子和孩子都给了妻子,妻子就应该承担债务,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房屋落到孩子名下就是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行为,受赠人不应当因为接受赠与财产而负债,而7万元债务仍然是父母双方赠与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女方只是为照顾抚养孩子而居住在房子里,而并非房子的所有人。夫妻婚姻期间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还是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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