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小产权房购买者合法权利
房价一上涨,小产权房往往就会受到热捧。目前不少地方的楼市有了回暖的迹象,小产权房也随之又开始受人青睐起来。
6月2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被不少人解读为将对小产权房“转正”。一石激起千层浪,《决定》的出台,立刻助推了小产权房话题的热度。虽然深圳市人大有关负责人迅速出来澄清:“转正”一说属于误读,但小产权房的问题却在百姓的生活中继续存在。
事实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小产权房”只是一个民间的说法,而非一个真正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对小产权房的统一规定,经常被大家作为依据援引的,往往都是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
然而,尽管如此,与小产权房有关的纠纷却频频出现在诉讼领域。通过法院裁判的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没有法律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是区别对待的,一律说买小产权房有效或无效似乎都有失偏颇;而在能否成为小产权房主的过程中,是否具有小产权房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希望我们约请法官精心采写的以下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知识。
——编者
卖小产权房给城里人房价上涨想毁约被驳回
旧村改造得房两套卖房后悔主张合同无效
2009年4月3日,一纸终审判决让王某(化名)想收回房子再赚钱的“好梦”碎了。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这年12月,王某所在的村进行旧村改造,村委会跟王某签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随后,王某得到两套二居室楼房。
王某妻子曾经的同事孙某(化名),听说王某拆迁得了两套房子,就与王某协商购买其中的一套。王某一想,反正也住不了这么多房子,卖了还能赚点钱。
虽然王某是农村户口,孙某是城镇户口,但王某所在的村村委会、党支部两委班子对于村民出售拆迁所得的小产权楼房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对王某卖房的事情也表示不予干涉。
2006年1月,王某与孙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为原房屋产权人(小产权)。经双方协商,产权人王某愿将本套房屋的所有权卖给孙某。本房屋的出售价格为135000元。本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屋,买受人应遵守当地村委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随后,王某与孙某履行了该合同,房款两清。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房子卖了以后,当地的房价却一路飙升。
2008年4月,王某以国家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且孙某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让孙某腾房。
孙某对于被诉一事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知该楼房是小产权房。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完全自愿的,房屋已经交付完毕;经过两年的时间,该房子已经有很大的升值。孙某辩称:“王某是受利益驱动才起诉我。法律不应支持这种见利忘义、背信毁约的行为。我保留进一步追究王某的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庭审中,法官问孙某房屋的现状如何,孙某气愤地说:“我买房后进行了简单装修就把房子出租了。王某想把房子要回去,我不同意,他就骚扰租房的人,说他才是真正的房东,要把租我房的人赶走。现在,租房的人都不交房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