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黄女士:我和我丈夫都是再婚,婚前财产都作了公证,2006年10月领了结婚证。今年他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要写他女儿的名字。请问:他购房的钱能算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吗?我有权反对吗?
朱小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的收入如未明确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你丈夫出资购买房子以其女儿为产权人的行为属于购房款的赠予行为。你有权利向丈夫提出反对,另可向其女儿明确提出异议,即明确购房款的赠予仅你丈夫的单方意愿并非双方意愿并保留证据,你丈夫出资购房后,你可依据相关证据随时向其女儿主张1/2购房款数额之债权。
2.市民周先生:我购买了一家农户的房子,我户口在外地,现在不好过户。前几天听说国家有新规定,城里人不准购买“小产权房”。请问:什么是“小产权房”?它与农村拆迁安置房和农民的私房有什么区别?
朱小涛: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性住宅,其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的政策都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所谓“小产权房”买受人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明,并需承担买卖无效之风险。
农村拆迁安置房是指属于国家因公共利益之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为安置被征地农民而建造的房屋,该房屋一般不属于商品房性质。
农民的私房,是指村民在依据其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取得的宅基地之上自行建造的房屋,现行法律法规不许城镇居民购买,如需购买应经得特定程序审批。
3.市民曹女士:我父母在邹区,有4间私房,前几年我两个哥哥分家,父亲把4间房子分别分给两个哥哥。我大哥后来在城里买了新房,就把分到的两间房卖了。现在我父亲想重新批地再造一间房子。请问:像我父亲这种情况能否批到地?
朱小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之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需要看你的父亲申请宅基地造房的时候其人均面积是否达到当地宅基地申请的人均标准,如果已达到的,则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如未达到,则有权就其与人均标准之差额面积再进行申请。
4.市民刘女士:我在城里有一处私房,产权是父亲的。现在老父亲去世,我还有6个兄妹。他们都居住在外,我一直与父亲居住。请问:如果该房拆迁,我有安置吗?我能否比其他兄妹多分得一些补偿款?
朱小涛:你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属于其遗产未曾分割,其子女对该遗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采用货币补偿的,则应就补偿款进行平等分割;如采用房屋安置的,你由于居住该房屋故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其他兄妹则只享有补偿的权利。你可考虑依据评估机构对房屋所作的评估价格先向其他兄妹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款,由其他兄妹公证放弃对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权利后就该房屋总面积享受安置。
5. 市民卜女士:我在原单位打工,现在辞职了,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都是我自己补交的。请问:现在我可以要求单位给我支付现金吗?
朱小涛:社会保险一般均有专用账户,为确保及时入账,一般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现金。你可在规定时效内向有关劳动部门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