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似乎终于有半条生路了。一个多月前,某市政府准备对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一批由原来的农民建造的所谓“违法建筑”予以部分地承认,公众以为这是小产权房迈向合法化的第一步。某部委官员马上表态反驳,强调小产权房是违法的。随后,又有官员透露,由于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不一样,中央或国土资源部不会出台统一的处理意见。该部将与各地共同从实际出发,认真调研,依法合情合理地处理。
这样的表态实际上给了小产权房半条出路,官员的不同言论至少表明,政府内部是有不同意见的,一些官员会觉得,应当承认小产权房的现实,应当让农民享有在村集体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也能够沿着这个方向进行修订,进一步确认农民集体土地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事实上,这些年来,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这样的呼吁,学界、舆论也已经为此提出了若干不容回避的理由:
第一,两种土地所有权平等原则。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中国的土地分为两大类,主要集中于城市市区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拥有所有权。农村土地则主要由各个村集体组织拥有所有权。然而,尽管同为土地所有权,法律、政策却对这两种所有权区别对待。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政府可以“处分”国有土地,必须通过出让建设用地获得高额收益,村集体却不能“处分”土地,不能在其土地上进行建设开发。
如果政府可以处分其土地,则按照宪法的人人平等原则,农民同样享有这种权利。国家当然应当保护耕地,政府也可以对农民转换土地用途的活动进行监管,但是,政府不可完全剥夺农民的这种权利。此一问题的关键是,村集体能否在其所有的土地上,如政府在国有土地上那样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通过土地平权,可以更好地实现城乡统筹。目前的经济困难再次凸显了城乡统筹发展的紧迫性,问题是,城乡如何统筹发展?
不错,政府确实应当增加对乡村的公共品投入,因为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都是城市中心的,而这对农民是有点不公平的。显然,农民自身命运的改变,还是要靠农民自己。如果农民也有权利用其所掌握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那农民——至少相当部分农民——就完全有可能逐渐改善自己的境遇。
农民的这种努力也可以改变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乃至整个经济、社会、文化结构畸形的格局。如果农民可以在其土地上设立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诱导人口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随之各种资源也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这样,乡村本身的生产、生活、文明形态也会逐渐演进,城市与乡村可以同步发展。
值得赞同的是,《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上的规定,已趋向公平。比如它已规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也承认,乡村有建设用地要求,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对于这一建设使用权的范围及取得程序,未予清晰界定。同时,另外一些规定似乎有所倒退,比如,对农民的宅基地,它只规定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省略了“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