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执法对违建进行强拆
34个违法项目,涉及万余大棚,“农业生态别墅”——
北京变种的“小产权房” :拆 !
在一片“封杀”声中,小产权房在北京部分区县以设施农业为名,已悄然变种为“农业生态园”、“农业生态别墅”、“大棚别墅”及“耕地房”等形式,以“以租代售”的方式,换装入市。 “农业开发”演变成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和农耕地实现了一次巧妙组合。
出现“新变种”
生态大棚有1万多个
6月15日,北京部分区县对辖区内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违法建设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 在此之前的4月中旬至5月中旬,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北京市农委对北京市郊区区县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初步进行清理,发现非法用地设施农业项目34个,分布在昌平、通州、顺义、房山、大兴等8个郊区县。一些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建设所谓“配套用房”,对外租售。租期一般为20到50年,每套价格从18万到60万元不等。
“现在北京这样的大棚有1万多个,价值至少有10多个亿、甚至几十个亿。要是一下都拆了,得浪费多少钱?可是拆了又可以给这个地方带来什么呢?有的是没法恢复原貌的,要想恢复这种地貌,没有几十个亿甭谈,恢复的成本比建设的成本还高。”6月14日,北京昌平区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据了解,2006年北京市提出兴建现代都市农业的构想,一些地方开始打造集游览、休闲、高产于一体的高科技农业生态园。然而,少数地方出现了以“设施农业”为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他们以修建大棚管护房为名,开发“农家别墅”对外出售。
随后,一排排隐藏在生态大棚下的农家别墅迅速蔓延开建,然后再被开发商以对外出租的形式租赁给“城里人”,一租就是数十年,价格低廉,且附送大棚,并冠以“农业园”、“生态园”、“种植园”或“阳光科技大棚”等名称。
而市面上,往往称之为“农业生态房”或“农业生态别墅”,也有人叫它“耕地房”或“大棚别墅”。“农业开发”变成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和农耕地实现了一次巧妙组合。
“我们这里最早的大棚在昌平西马坊那边,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老促会)投资兴建的大棚,有800亩地。当时北京市的领导、区里的领导,还有我们镇的领导来剪彩,都有录像,是昌平区最早的现代都市农业先进典型,还有奖状。”昌平区的一位开发商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他说:“我们都是跟着学习发展,我们也上别的地方学习,昌平的二德庄就是典型。说的是发展休闲农业、体验农业、都市农业,缩小城乡差异,增加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让我们的农技师教会城里人怎么种地。就这么一个出发点,盖完了,出事了,换来了一个字——拆!”
据介绍,作为农业开发项目,这样的“大棚别墅”租期可达50年,而且没有银行按揭,须一次性付清“租金”。而50年后,只要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继续延期租住。它们只租不卖,也不违反国家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和严禁破坏耕地的规定,而被占地的农民每年也可领到一笔数目相对可观的补偿金。
北京发出“封杀令”
事实上,针对各地出现“小产权房”问题,从1999年到 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显然,在一片“封杀”声中,小产权房在北京已悄然变种为“农业生态房”、“农业生态别墅”、“设施农业”及“耕地房”等形式,“以租代售”的方式,换装入市。
“现在国家禁止小产权房进行交易,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人开始琢磨长期租赁土地开发生态房出租赚钱,逐步演变成为了变相的小产权房交易。”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与小产权房相比,农业生态房有着先天的政策“优势”,开发商往往强调他们是在建设生态农业园,表明这项开发符合政策要求。
而从农业生态园到“农家别墅”的演变过程,事实上凸显着巨大的利益冲动在里面。“村民得实惠,业主得休闲,村集体得发展,开发商得利润”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似乎验证着农家别墅存在的“多赢格局”。
今年4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封杀令”,要求各区县政府全部拆除违规农业生态园,停止占用耕地,对于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刑责。
据初步统计,这些违法建设占全市农业大棚总量的2.2%,占地面积约4617.3亩(含基本农田1705.3亩)。其中,真正的种植大棚1431.4亩,占总用地的31%;各类“配套用房”554.1亩,占总用地的12%,其余为空地。
针对这种新形式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北京市明确表示“三不”,即不搞变通、不开口子、不抱侥幸,依法整治。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关具体问题进行明确:发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后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第三条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对于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但在15号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也同样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