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农村改革再上路 是否涉及“小产权房”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3 ℃



  10月9日到12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在北京召开。据悉,此次会议热点包括:完善土地制度改革还富于民、发展现代化农业保障粮食安全、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推动城乡一体化、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为明年经济工作定调等,而围绕土地制度的相关政策调整将成为本轮农村改革的关键。

  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轮改革将遵循7月份开始的林权改革路线展开。

  高层频频考察释放改革信号

  9月8日至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到河南农村考察,同基层干部群众共商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大计,强调“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不断完善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

  9月30日,胡锦涛到30年前“大包干”的起点——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考察,公开承诺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表示现行的土地政策将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有所调整。但调整的前提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10月4日至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考察时强调,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增加对农民的补贴,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会议之前高层频频考察农村粮食生产和土地利用现状,具有明确的象征意义。坊间普遍认为这一系列活动释放了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启动我国新一轮农村改革的信号。

  新一轮农改或借鉴林改经验

  专家分析,新一轮农村改革可能会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延长土地经营权的年限,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从现在的30年延长到70年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分析认为,这一条规定或许就是新农改的突破口。目前,《土地管理法》也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在紧张修订中。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透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与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密不可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对此认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形式变革就是此次农改的题中之义,重点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使用权,但所有权预期不会发生变化。他建议,通过改革,国家可以给出一个更强烈的保护农民权益的信号,如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宣布农民土地承包权永远不变,承包权可以转让、抵押、继承等。

  对于胡锦涛在小岗村考察时提到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国英深有体会,他表示“稳定是流转的前提”,同时,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要跟上,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需要修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党国英认为,只要管住规划,流转将有利于保护耕地,不会对耕地构成威胁。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5月份曾经陪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前往小岗村调研。对于如何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于建嵘认为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流转”。通过流转会实现土地相对集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林权改革目前取得的成果就是即将到来的农改的"底线"。”于建嵘预计。

  纵观林改历程以及高层对此的肯定,专家普遍认为林改的经验必将为新一轮的农改所借鉴。于建嵘认为,按照林改的经验,土地也可以作为农民的财产存在,而不只是生产资料,可以抵押、贷款、转让。

  “新一轮农改有两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是所有制的底线;第二是土地二级市场制度不会突破,必须要经过国家征地这个环节,这是涉及到地方财政的问题。”根据林改经验,于建嵘做出上述判断。“改革开放三十年展开新一轮农改是解决农民问题最好的突破口。”

  期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破题

  新一轮农改是否涉及到“小产权房”仍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农民宅基地房子并没有产权。按照经济学家厉以宁的说法,中国农民宅基地房子按照市场价值估计,高估有20万亿元,少估一点也有15~18万亿元,如此巨量的房产没有房产证是不合理的。“宅基地和建设其上的住宅无法流转,无法抵押,直接制约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

  在谈到林改经验时,厉以宁谈到,农业承包制未触动城乡二元体制,为此,新一轮改革不仅要解决集体农业林业承包土地的流转问题,而且要解决农民宅基地的置换(即以宅基地换取城市住房、城市低保和城市户口)问题,以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界定问题。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也表示,目前中国还未建立起一套跟市场经济完全接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中之一就是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也表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酝酿的成员权的利益如何体现仍是还富于民的题中之义。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