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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小产权房后纠纷连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0 ℃



  一名男子私卖小产权房,随后离婚。离婚时,法院对此房的财产分割不予受理。他的前妻得不到卖房款,就不断向购房者要钱;购房者想要退房拿回房款,又找不到卖房人。昨天,此纠纷的当事人、购房者朱先生向本报反映了这个情况。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后龙小区7号楼,见到了朱先生。他说,今年8月5日,他通过中介,在这个小区买了这套二手旧村改造房,并与原房主徐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上写明此房无任何财产纠纷,原房主也许诺卖房是经过妻子同意的。

  8月23日,朱先生交了购房款,并于当日去后龙村委会更改户主名,却被告知徐先生和妻子李女士正在闹离婚。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卖房产,因此村委会不能给更改户名。

  朱先生找到徐先生想要退房,对方却说正在和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已经将资金转移,手头没有钱。“我信以为真,又和他签订了房屋过户补充协议。”朱先生说,他们约定,在11月26日之前,徐先生会拿出离婚证,为他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否则逾期每天要交给他500元违约金。装修好房子后,他于9月中旬入住该房。

  10月29日,徐先生和李女士离婚。法院认为,该处房产未经房产部门登记发证,无法确认其为合法财产,对该处房产的财产分割不予处理。这就意味着,虽然当事人离婚了,该处房产的处理仍存在纠纷。村委会称,只能得到李女士同意,才能更改户主。

  朱先生没有办法,就找到徐先生,签订了退房协议。不过,直到现在,他还是没拿到该退的房款。“近一两个月以来,李女士三天两头带人上门闹,要我赔偿她8万元,否则就住在房子里。徐先生又联系不上人。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朱先生说。

  记者拨打徐先生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李女士说,她现在只能住在娘家,这样做也是出于无奈。找不到前夫,只能找买房人。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房产部律师徐征年说,旧村改造房属于小产权房,禁止上市流通。一旦出现纠纷,买卖双方的权益都难受到法律保护。李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朱先生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退房,索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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