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没收小产权房款
针对广州市个别区域又重现推销“小产权房”现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制订和发布规定,下狠招阻止“小产权房”买卖,如违规买卖“小产权房”被查实,购房款将被没收
就此,不用怀疑,因为小产权房建设与买卖违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以其所有的合法性的确存在问题,而且也理应受到有关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处罚。但与此同时同样要强调的是,作为负有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的广州房地产行政机关,在对小产权房买卖行为进行监管时,同样也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就此而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上述“没收购房款”行为,可以说,无论在合法性与行政责任承担上,都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政行为。
首先从依法行政角度衡量,想应众所周知的是,在法律常识已经相当普及的今天,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该严格恪守的首要原则。否则,无论是出于多么“美好”的行政目标,并以超出法定授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来进行社会管理活动,或者说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说在结果上,由行政权力的公权性质所决定,其所有的社会危害性将会远远大于被处罚行为本身。对此具体就以广州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上述行为来说,想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该局根本就不具备制定与发布“没收小产权房款”——这一有关公民与集体财产所有权处罚规定的法定行政权限。所以在此条件下,或许广州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推出此举的行政初衷并非是恶意,然从依法行政的要求衡量,“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规定的制定,显然是一种明显超越其行政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还又以行政责任承担上看,同样众所周知的是,行政行为应当是一种责任与权力的结合。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不仅应该有权力而且还同时承担着相应的依法行政义务和监管责任。所以在此前提下,社会公众或许很想问的是,按照常识,想广州的违规小产权房从建造到销售,肯定不会是一天二天里发生的事情,也肯定不会是隐形的“保密工程”。那广州的房地产监管机关为何没能在建造之初或建造之中就发现、并及时予以制止或处罚?而这其中,是否也有监管机关自身的失责和不作为,甚至于玩忽职守?而如倘若有,那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此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显然这些疑问,都可以说应该是相关上级监督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并是广州房地产管理机关自身应当予以反思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不论从依法行政还是从行政责任承担角度衡量,上述“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行政行为,其不但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责任承担要求。可以说是一种相当危险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