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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集体产权房的弊端(六)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7 ℃

  购买集体产权房的弊端(六)

  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集体产权房屋对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是不予保护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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