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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集体产权房的弊端(三)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6 ℃

  购买集体产权房的弊端(三)

  易产生纠纷,房屋没有保证

  集体产权房有相当一部分是村里自己开发的,也就是说时任书记就是开发商头头,如果几年之后,一换届,很可能就会出现纠纷。再者说,村里开发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状况名义开发的,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出售乡产权的住宅,并不具备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是签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质也与实际有很大不同。而仅有的购房合同也可能会因为大队书记的换届而变得没有什么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这就容易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村民将房子卖出后,就意味着再也没有宅基地,而面临房屋拆迁增值、继承等各种因素村民开始对自己的出售行为感到后悔,鉴于集体产权的对外销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出卖人完全有权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处于被动无助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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