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把一间商铺用于抵付工程款后,又将该商铺卖给他人。最终,这家房产公司为其“一房二嫁”的行为付出代价。
2月2日,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介绍,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房产公司与第二位购买人合同,并双倍返还对方购房款,共计75万余元。
据了解,2013年3月,布尔津县居民黄先生与该县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1号楼一层2号商铺出售给黄先生,价款为37.6万元,房产公司于当年10月30日前交付商铺,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当即交付全部房款。黄先生没想到,小区竣工后,房产公司却一直不给自己交房。
黄先生到实地查看时发现,自己买的商铺已被他人占有,对方还拥有该商铺的合法手续。
2014年10月13日,黄先生见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将该房产公司诉至布尔津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双倍返还商铺款75万余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