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套还建房时,该房未办两证。11年后,原房东办了两证,又将其卖给第三人。近日,武昌区法院将房子判给第一个“先来买房者”。
2002年3月,房东刘强(化名)将武昌区的一套还建房卖给李莉(化名),成交价3.7万元,李莉交款收房入住,随后出租给梁晶(化名)居住至今,一直没办理房屋两证。
2012 年12月,原房东刘强办理了还建房两证,跟李莉协商在原价基础上做出适当补偿后将房屋收回,双方因价格没达成一致不欢而散。2013年2月,刘强悄悄将该房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林(化名)。2013年3月,王林办理了过户手续,准备进房居住时,才第一次见到租户梁晶,梁晶认定房屋是从李莉处租得,不配合腾房。
2013年8月,王林起诉原房东刘强要求腾房并要求承担违约金,后追加李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莉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主张王林与刘强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刘强履行过户义务,认为王林与刘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自己已实际占有此房屋,自己才是此房屋所有权人。
■法院判决
近日,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院方认为,两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有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九条规定,起诉前转让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李莉实际占有房屋11年,法院从维护合同交易稳定精神,依法判决房屋归李莉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