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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4 ℃

  付清房款后发现,房子已登记在他人名下,而开发商却人去楼空。买房人认为房子被卖是因银行未办抵押登记,就将放贷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已支付的房款260万元。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买房人的诉讼请求。

  吴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一套公寓,房屋总价款为260万元,首期付款104万元,余下156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约定以所购公寓作为抵押担保。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却未及时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等到公寓建成去办房产证时,吴某才发现所购公寓已被开发商卖与他人,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此时开发商也消失无踪。吴某认为,他已经付清公寓贷款,而银行却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开发商顺利将公寓卖给他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房款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在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吴某作为借款人,其义务在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及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人只能是债务人,而不可能是债权人。同时,吴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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