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卖给包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包某陆续支付了购房款,但是产权过户手续没有办理。之后,高某又将该房出售给了李某,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此举致使包某丧失了要求高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可能。包某认为,高某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给他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包某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分析】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高某将房屋先后出售给包某和李某,同时为李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一行为致使包某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依据上述规定,包某可以请求解除与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高某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