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2008年12月,房地产开发商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店面给我。随后,我分三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2009 年2月,开发商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我并办理登记备案。 2009年9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我所购买的该店面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70万元。请问马律师,我应当如何维权?
马律师:可主张返还房款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你方之间的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可主张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